天水市出台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3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适用于天水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2005年9月1日天政发[2005]98号文发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按照其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持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向市级物价部门申报其产品价格。物价部门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成本合理确定泵送费用和指导性销售价格。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依照核定的线路在市区通行等等。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