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两份协议内容划分了舒城的混凝土市场,限制各会员单位混凝土的销售价格及生产销售数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故上述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舒城混凝土协会依据前述无效协议要求华恒公司继续支付拖欠的平方款,没有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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