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设立采砂红黑名单 黑名单企业不予颁发采砂许可

江西省水利厅 · 2020-09-07 10:06

为进一步加强采砂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江西厅拟出台《河道采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9月18日前将意见(如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电子版或扫描件发送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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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的通知》 (赣府发〔2014〕47 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01 号)等文件关于依法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采砂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红黑名单”,是指由各级水利部门认定,达到河道采砂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全省水利系统对河道采砂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退出,适用本办法,并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红名单认定依据】河道采砂守信“红名单”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无违法采砂记录的;

(二)连续三年严格落实“五定”原则开采的;

(三)河道采砂生产设备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行为。

第四条【黑名单认定依据】河道采砂失信“黑名单”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的违法河道采砂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法河道采砂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

(四)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行为。

第五条【红黑名单主要内容】“红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列入名单事由等。

第六条【红黑名单认定流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认定”“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红黑名单”认定、公示、发布、异议处理、退出、归集、推送,并落实奖惩措施。

“红黑名单”采用统一制作、定期推送的方式发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红黑名单”初步名单与各级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江西等进行比对,确保列入“联合惩戒”的主体不列入“红名单”;经比对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黑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到门户网站和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有异议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

第七条【红名单应用】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给予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容缺办理+承诺制”等信用惠民便企服务。

(二)减少行政检查频次,除双随机抽查、举报检查等专项检查外,原则上不进行日常检查。

(三)推送至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激励。

第八条【黑名单应用】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不予河道采砂许可。

(二)不予签发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三)作为重点监督和防范对象,采取暗访突查的方式,加大检查力度。

(四)推送至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黑名单退出】“黑名单”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退出“黑名单”。

第十条【黑名单退出条件】“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被列入“黑名单”满1年的,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得到原认定部门认可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不符合新标准的。

第十一条【红名单退出条件】“红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情形的。

第十二条【红黑名单退出流程】除届满自动退出外,“红黑名单”的退出由提供该名单的部门参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红黑名单有效期限】“红黑名单”有效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黑名单社会应用】鼓励河道采砂企业积极应用“红黑名单”,加大对“黑名单”对象的从业限制。

第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彭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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