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广西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就砂石土矿山在采矿权设置、出让、登记审批及批后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办法》中明确指出, 砂石土矿产采矿权设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矿山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二是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及矿区范围(包含生产、生活设施用地范围),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三是矿山年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砂石矿山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四是露天开采矿山划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不得在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以上采矿权。
《办法》要求,除国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特殊情形外,新设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出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二是列入采矿权出让计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三是达到要求的地质勘查程度、进行开采设计、明确可采资源量和范围。四是进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评估,明确协议出让价款和公开出让起始价,且起始价不得低于市场基准价。五是制定公开出让方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六是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批准的出让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在采矿权出让前合法解决用地问题,逐步实现净采矿权(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出让工作。此外,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采石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不用设置采矿权;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采石用于建设项目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
《办法》规定,关于采矿权登记审批问题,砂石土矿按储量规模划分大、中、小型矿山,大型矿山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中型矿山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小型矿山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跨行政区域矿山由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或由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某一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含)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含)以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砂石土采矿权公开出让后,竞得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可以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
《办法》还要求,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告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埋设界桩、底标高标志及矿山标识牌,落实监管责任人和举报投诉电话。采矿权人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随意变更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的产品方案和用途;确需改变产品方案和用途的必须报原登记发证机关批准,并重新核定处置相应矿产资源的国家权益。与此同时,还对各相关方实行采矿权储量动态年度监测制度、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以及县级国土、安监、环保、林业、交通等多部门联合巡查制度,以对矿山的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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