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泥企业错峰期间违规生产受罚有了法律依据

新疆自治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 · 2017-12-11 10:55

  今年8月自治区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钢铁水泥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165号),规定全疆所有水泥企业工业排污实施许可证管理,水泥企业除排污总量要控制外,在错峰生产期间也不得排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依法处罚。并对文件的落实情况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且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全疆2017-2018年冬季水泥错峰生产工作已于11月1日启动,文件规定除电石渣生产企业采用“错峰置换”参与错峰外,其它水泥生产企业(含兵团)都要参与错峰停窑,且明确了错峰时间。错峰生产是水泥行业化解过剩的重要举措,也是避免采暖期排放叠加减轻环境污染的有力措施,已经列入国家环保督查的内容。165号文件的实施将使水泥错峰期间违法排污有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编辑:祝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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