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便投入生产 将停产并罚4万元
日前,济南市环保局向5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马头山村村西的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面临停产并罚款4万元的处罚。
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0年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济环报告表[2010]J083号),2010年开始建设,2012年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2017年8月18日,济南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济南市环保局于2017年9月9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据了解,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此,济南市环保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处以罚款四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济南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俞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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