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两年!氮氧化物≤100mg/m³!江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出台

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 2020-09-19 17:15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固定污染源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方面,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行业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m3,废气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发动机制造、固定式内燃机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其它行业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

对于上述标准,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3个月起后执行,现有污染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粉尘、二氧化硫以及无组织排放等大气污染问题作出了严格要求,详细见附件。

附:《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摘要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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