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扎紧篱笆堵住漏洞
就在一个月前,在环境保护部举行4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在回答《法制日报》时说,按日计罚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首先要下达一个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后再去检查,如果没有改正,再实施按日计罚。导致了我们在执行当中,适用性就比较差一点了。从案件反弹率来看,按日计罚是最多的,占到了9.81%。说明这项制度的威慑作用不够。
才一个月不到,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效率蛮高,赞一个。为什么要修改呢?(意见稿)十分明确指出,是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按日计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田为勇在回答提问时介绍,按日计罚制度是从美国的法律中引进的,美国的制度设计是,现在去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或者是超标行为,往前追溯到上次检查,如果是合格的,按这段时间都是违法计,除非你自己能够证明是守法的,是达标的。
我们的按日计罚制度怎么看总有点治病救人为主的“风味”,或是改了就好的“与人为善”“教育为主”的惩治方式。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这就意味着,如果在复查时,企业排放污染物合格了,那么企业过去的违法行为就“翻篇”了。再加上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这就限制了环保执法人员行为,如果在三十日内没有进行复查,似就过了法定“诉讼”期一样,无理由再去复查似的。对违法企业来说,违法行为也“翻篇”了。这样一来,给企业恶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了相当大的空子可钻。
在拟修改条款中,将删除第十条中的“三十日内”和第十七条“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并删除相应第十八条内容。在所附“说明”中阐明的修改理由是,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这次修改可以视作一次“补丁”,如企业再要想钻空子实施恶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话,只要给逮到,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按日连续处罚这支剑总是悬在企业的脑袋上,环保执法人员随时且无限期可以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复查,如发现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话,按日连续处罚这支剑立马挥下。从这意义上,按日连续处罚这支剑被再次加工磨练后显然锋利多了。
如果按田为勇介绍,(美国制度是)现在去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或者是超标行为,往前追溯到上次检查,如果是合格的,按这段时间都是违法计,除非你自己能够证明是守法的,是达标的。在制度设计上根本没有复查这一说,逮到就追溯到上一次检查的时间。这简直可以说篱笆扎得如铁板一样,连条缝隙都没有,企业还能有什么空子可钻啊!
编辑: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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