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市出台淘汰水泥机立窑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凡因建设回转窑或水泥粉磨站项目,企业作过承诺淘汰的机立窑必须在2005年底以前拆除;其余的也必须在2007年底以前拆除。为鼓励企业尽早主动淘汰并拆除水泥机立窑,市政府还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对已承诺淘汰的机立窑,在限期内主动拆除的每座补助10万元;对未承诺淘汰的机立窑,2005年底前主动拆除的,窑径2.8米及以上的每座补助70万元,窑径2.8米以下的每座补助60万元;2006年底前主动拆除的,窑径2.8米及以上的每座补助50万元,窑径2.8米以下的每座补助40万元;2007年底前主动拆除的每座补助10万元;超过期限拆除的机立窑一律不予补助。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意见》规定政策到期后一律不再重新认定;未按期拆除机立窑的企业,将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不予换发化验室合格证,在有序用电综合平衡时一律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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