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平:保障房并轨政策助力新型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满足人们的基本居住要求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为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为新型城镇化助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可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营管理,在准入、使用、退出等方面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是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保障房并轨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涵盖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且不受户籍限制,从而使住房保障真正实现对不同人群的无缝对接。随着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保障房并轨将进一步有效去除农民进城的制度障碍,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转移和社会合理流动,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注入活力,更快、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保障房并轨改革,整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和程序,既给群众申请带来方便,又给群众更大的选择空间和自由度,不但降低了房屋管理成本,便于操作,也解决了由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开管理,造成配租需求房源与实际房源供应不平衡的问题。
健全运营管理机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与服务质量是保障房并轨改革的关键。在融资管理机制方面,应分析归纳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管理的经验,建立起政府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银行信贷金、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多元化融资管理机制;在准入管理机制方面,应通过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综合分析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保障需求、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轮候排序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在退出管理机制方面,应建立租赁合同制度、家庭资格复核制度、奖惩制度,形成多重动力机制,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在租金管理机制方面,应分析公共租赁住房成本、租赁市场价格及运行管理等因素,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借鉴国外的租金定价机制,建立动态租金调整差别补偿机制;在物业管理机制方面,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立以政府主导、社会服务为目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市场上选择有经验、有实力、信誉好的非营利机构,签订协议将小区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委托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机制;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应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化监督管理,保证投诉监督渠道畅通,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平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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