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同力水泥 · 2014-06-11 11:47

  股票代码:000885 股票简称:同力水泥  编号:2014-026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84号),以6.30元/股,非公开发行4800万股,获得募集资金302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保荐及承销费、律师费、申报会计师费等)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182.2万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14)0045号)、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14)1395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9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1061900018150320993,截止2014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贰亿玖仟叁佰肆拾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_0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1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通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涛、刘皓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按月(每月十五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交通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交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0日

编辑:张哲瑜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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