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十八论《依法振兴论》之十(1)

2000-12-04 00:00

依法振兴论

    《依法振兴论》是关于中国的散装水泥事业必须依法管理,才能振兴和快速发展的简明论述,简称依法兴散。本论从四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叫依法兴散
    依法兴散是依法治散或散装水泥事业法治原则的同义语。所谓依法兴散,一方面指中国散装水泥事业应该有法律、法规、规章可依,纳入法制化管理;另一方面中国的散装水泥工作者特别是管理工作者,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去管理、拓展散装水泥事业,使之快速发展,争取再经过几十年努力,使中国水泥散装化供应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例即散装率达到70%以上)。依法兴散本可以称依法治散,由于我们党和国家近阶段对报刊、广电有“治散治滥”的工作方针,若用“治散”两字,容易误导国人以为散装水泥正好是治理对象。为力避误导,故称依法兴散、依法振兴或散装水泥的法治原则。
二、为什么要依法兴散
    首先,依法兴散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工作内容。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散装水泥事业,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内容之一,事关资源节约、科技和管理进步;事关环境保护和人民身心健康;事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是国家事务,是国家各项工作中的一项,理所当然地应该依法进行。依法兴散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在散装水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地稳步地推进依法兴散工作。
    其次,依法兴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等价交换成为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客观上要求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管理,力求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最优与最大,要协调复杂多变的利益关系,实行合理的社会再分配(比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投入使用等),必须依法进行。
    再次,依法兴散是现代国家依法行政,实行科学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
    毋庸违言,现代国家的管理从根本上说是法律的管理,“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法律是确定行为规范的,即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政府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国务院国函〔1997〕8号规定:“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依法行政,是权、责的统一,既有权,又有责,法律作了规定,就要按规定办,既不能失职、失责,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为,又不能乱为。各级散装办在实现散装水泥管理法制化的过程中,具有执法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仅要有完整的可供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而且还要有严格的可操作的执法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再者,实践证明,依法兴散,散装水泥快速发展;否则步履蹒跚,蜗牛速度。
    几十年来,中国的散装水泥工作者尽心尽力“推散”,中国的国家领导人重视“推散”,然而为什么发展速度,尤其是散装率很不理想,85%的水泥仍是纸袋包装,除了生产力水平低、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等根本原因外,还在于从思想意识到行动都没有亦不可能依法兴散(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逐步提出依法治国)。多年的实践证明,一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散装水泥事业就能快速、健康、持续发展。1990年以前,上海市产水泥的散装供应率在40%左右徘徊多年,自1990年发布施行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始,沪产水泥散装供应率就直线上升,至1997年为90%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散装水泥使用率还不够高)。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践都证明:有无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工作力度大不一样。如果有发展散装水泥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依,则我国的散装水泥事业必然会大大加快发展。
三、怎样依法兴散
    要依法兴散,笔者认为需研究探索的问题很多,抛砖引玉,这里仅谈三点:立法、执法和违法。
    关于立法,应统一“立什么法?要不要立法?有没有可能立法?怎样做才能立法”的认识和行动。
    立什么法?中长期目标,应争取出台规范全国散装水泥工作的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泥散装法》、《散装水泥管理法》或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近期应争取国家经贸委出台一部操作性强的部委规章——《全国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委主任令)。
    全国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基本内容与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布的政府令内容基本相同。即应该包括制定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对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限制规定、目标要求、罚则、解释单位等等。
    要不要出台上述法律或法规、规章,前已有述,无论是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还是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考虑,实属必须。可能有人会说,工业化国家并没有什么发展散装水泥的单项法律、法规,可他们却早已实现了水泥散装化。我们似无必要搞什么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此说法不妥,因为国情不同。工业化国家的水泥生产使用,规模大、水平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劳动力价格昂贵,大规模大生产必须使水泥散装化供应使用,此其一。国外虽没有发展散装水泥的单项性法律、法规,但有关于环保、节约资源等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足以促使企业非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不可,此其二。我国水泥生产使用的国情及多数人的思想观念与国外恰恰相反,与袋装水泥的小生产方式倒基本适应,此其三。再作一个不恰当的借喻,中国有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计划生育工作,有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规定,对生育实行计划控制。而有的国家不仅没有这种管理机构,反而有鼓励生育的政策规定。这些都由国情所决定。自觉地制订法律、法规,用来限制粗放型的、事关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人民身心健康的袋装水泥,鼓励集约化的、利国利民利企业的散装水泥的发展,恰恰将是社会主义中国政府领导人的创新之举。这正是水泥产量连续居世界第一位,而却以袋装为基本格局的国情所必需,是替民行道,替地球行道,替子孙后代行道。
    有没有可能立法?答案是肯定的。一、朱基同志早在1992年就明确指示,研究一个全国性的管理办法,推广此项工作。二、事在人为,路在脚下。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向立法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经办人员把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必要性、紧迫性的问题说准,道理讲清,情况摆明,相信他们一定会尽力而为。在这方面出台省政府令的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作出了榜样,尤其是厦门市和广州市的同志已率先垂范,在市人大和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建筑条例》中,浓墨重彩地写上了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一笔:“对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按其袋装水泥的实际使用量,处以每吨50元的罚款。”广州、厦门市的这一条款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两市散装水泥工作者和有关同志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的结果,他们能做到,其它省、市乃至全国应该亦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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