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巢湖海化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巢湖海化水洗飞灰综合利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04-14 12:12

巢湖海化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海化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巢湖海化水洗飞灰综合利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106-340181-04-01-713470)收悉。项目位于合肥市巢湖市巢湖海螺水泥厂现有厂区内。2022年4月,我厅以皖环函〔2022〕439号文批复了你公司巢湖海化水洗飞灰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是依托巢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1#、2#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飞灰储仓输送、飞灰洗脱、膜分离、结晶分盐(含盐储存)、烘干入窑系统及相关的环保设施。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同意你公司为华东区域特殊类别危险废物(飞灰)集中处置点。现你公司拟将依托的巢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1#及2#水泥窑调整为1#及3#水泥窑,同时对飞灰水洗部分工艺进行优化,年处置飞灰能力仍为10万吨。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有助于推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趋零填埋,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运营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3#水泥窑窑尾废气采用巢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现有“低氮燃烧器 SNCR脱硝 SCR脱硝 布袋除尘器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原灰仓、成品灰仓、破袋、飞灰脱水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水洗废气采用“一级酸喷淋 一级水吸收”工艺处理;盐酸储罐废气采用“一级水吸收 一级碱吸收”工艺处理。水泥窑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相应限值,其它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相应限值。水洗废气中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氨、氯化氢排放分别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飞灰水洗废水、氨吸收废水和氯化氢吸收废水采用“除重 滤液调节 石膏反应 二次脱钙 多级膜系统 MVR蒸发结晶”处理后冷凝水回用到三级水洗工序;初期雨水、车间及车辆冲洗废水、膜系统反冲洗废水以及循环冷却排水等回用到飞灰水洗工段补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

(三)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当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合理制定运输路线,尽量避开环境敏感区域。你公司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流向、利用、处置和贮存等情况,实现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副产氯化钠、氯化钾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水洗氯化物》(T/CCAS 010-2019)相关要求后,方可作为副产品外售。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进厂原料管控,加强重金属、二噁英、氯化物等污染源头防控。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投产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8LK3XE2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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