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陶粒和陶砂
2007-04-05 11:33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粉煤灰陶粒及陶砂。以工业废料粉煤为主要原料,加入一定量胶结料和水,经加工成球、烧结而成的,其粒径为5mm以上的轻粗骨料称为烧结粉煤灰陶料(以下简称粉煤灰陶料);料径小于 5mm的轻细胄料称为粉煤灰陶砂。粉煤灰陶料和陶砂适用于结构保温用的、结构用的轻胄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胄料混凝土,也可用于保温用的轻胄料混凝土。 1技术要求 1.1粉煤灰陶料 1.1.1粉煤灰陶料分为以下三料级: 5 ̄10mm; 10 ̄15mm; 15 ̄20mm。 1.1.2粉煤灰陶料单一和混合级朽应符合表1的规定。而且混合级配的空隙率应不大于47%。表1筛孔尺寸 Dmin Dmax 2Dmax累计筛余按重量计,%≮90≯10 0 1.1.3粉煤灰陶料的松散容重等级应按表2划分,其实际松散容重的变展览纱数应不大于0.05。 1.1.4粉煤灰陶料筒压强度与容重等级的关系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2容重等级松散容重范围(kg/m[3]) 700 610 ̄700 800 710 ̄800 900 810 ̄900表3容重等级筒压强度 kgf/cm[2] MPa 700≮40 4.0 800≮50 5.0 900≮65 6.5 1.1.5粉煤灰陶粒的吸水率不应于22%。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0。 1.1.6粉煤灰陶粒的抗冻性,经15次冻融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也可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其坚固性,经五次特环试验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1.1.7粉煤灰陶粒的安定性,用煮沸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2%。 1.1.8粉煤灰陶粒的烧失量不应大于4%。 1.1.9粉煤灰陶粒中有害物质会计师应符合表4的规定。 1.1.10除满足上述各项技术要求外,粉煤灰陶粒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指标者为特级品: a.筛孔尺寸为1/2Dmax的累计筛余(按重量百分比计)表4项目名称指标硫酸盐(按SO3计,%)<0.5氯盐(按Cl[-]计,%)<0.02含泥量(%)<2有机杂质(用比色法检验)不深于标准色应在3j0% ̄70%范围内; b.容重等级小于800级; c.相应的筒压强度提高一级,且其变异系数不大于0.13。 1.2粉煤灰陶砂 1.2.1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细度模数不应大于3.7。表5筛孔尺寸(mm)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10.0 0 5.00≯10 0.630 25 ̄ 65 0.160≮75 1.2.2陶砂的松散容重应满足表6的要求。 1.2.3陶砂的烧失量不应大于5%。 1.2.4陶砂中硫酸盐(按三氧化硫百分含量计)的含量表6容重等级松散容重范围(kg/m[3]) 700 610 ̄700 800 710 ̄800 900 810 ̄900不应大于0.5%。 2试验方法 2.1本标准各项性能指标的测定,按GB2342-81《轻胄料试验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分批验收。粉煤灰陶粒及陶砂每300m[3]为一批,不足300m[3]者亦以一批论。 3.2粉煤灰陶粒松散容重和筒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每季度统计一次。空隙率、软化系数、抗冻性(或坚固性)、安定性(煮沸重量损失)、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的检验,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其各项性能指标应及时进行检验。 a.颗粒级配; b.松散容重; c.筒压强度; d.吸水率。每批陶砂须检验松散容重及细度模数。 3.4检验后,符合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者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项不符合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达到第1.1.10款要求,供需双方共同商定,从交货时的该批产品中,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章的规定,抽陂备查样品。 3.6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义时,可将备查样品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仲裁。 3.7生产厂应保证粉煤灰陶粒及陶砂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批签发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商品名称和级别; d.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3条); e.供货数量(按体积计)。 3.8若需方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3.2条); 4堆放和运输 4.1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应按容重等级和级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4.2粉煤灰陶粒及陶砂在堆放或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4.3陶砂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附录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参考件)粉煤灰陶粒的强度标号与其容重等级的关系,宜满足下表的要求:容重等级强度标号 700 250 ̄300 800 300 ̄350 900 350 ̄400注:强度标号是指用该轻粗骨料,按GB2842-81《轻骨料试验方法》第22章所得的混凝日合理强度值。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人龚洛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标准(或规定)与本标准有矛盾者,一律服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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