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网独家:水泥企业暂无法明确阶梯加价标准是如何“炼”成的?
近日,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和工信厅联合下发《关于2023年度我区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全区列入监察范围的水泥企业4038家,各企业相应的熟料综合电耗、水泥制备工段电耗均达到国家《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21)3级指标的标准要求。换句话也可说,全区水泥企业能源消耗限额全都达标。
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联合下《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通知》明确,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其他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结合《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对其他水泥熟料及粉磨企业实施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下发《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通知》明确,对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依据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2013年10月1日)之前、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按水泥生产线、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三类电耗分别对应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实施不加价、分档加价。达到GB16780-2012规定达到对现有企业电耗的不加价,超过按超过范围分档加价。
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21),新标准对能耗限额等级分类从原现有、新建、先进更改为能耗限额1、2、3级,1级能耗最低。
发改价格〔2016〕75号文明确,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新版应正是要跟进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之时。而在广西的《通知》中称,由于发改价格〔2016〕75号提出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对照的是《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自治区工信厅开展监察的指标为“熟料单位产品综合电耗”和“水泥制备工段电耗”,监察指标和与发改价格〔2016〕75号文提出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指标口径不一致,因此对列入监察范围的4038家水泥企业暂无法明确加价标准,如国家有新政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好在比照发改价格〔2016〕75号文加价标准,应该在达到新版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3级指标标准时,似可实施不加价,现全区水泥企业均达到国家《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21)3级指标的标准要求,比照之下,不存在要加价的案例。那如果说,区内有水泥企业达不到3级指标标准,难道也可以“暂无法明确加价标准”实施不加价了?
《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能源法》明确,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发改价格[2014]880号文称,为促进水泥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决定运用价格手段加快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全符合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是运用价格手段所必须的,不应出现地方所称暂无法明确加价标准而等国家新政策的情况。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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