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水泥熟料企业按备案产能组织生产的建议

湖北省水泥工业协会 邓锡坤 王兴鹏 · 2025-05-30 14:39

在“双碳”战略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我国水泥行业长期面临产能过剩、供需失衡的结构性矛盾。国务院印发的《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提出“加强建材行业产量监测预警…到2025年底,全国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8亿吨左右”。而严守备案产能标准正是实现这一调控目标的核心举措。

2024年10月30日,四部委规范水泥产能意见开始实施。湖北、湖南、云南等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相继要求严格规范水泥企业生产行为。湖北省经信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严格按照批复产能组织生产”;湖南水泥企业也收到通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水泥熟料项目备案文件,水泥熟料生产线实际日产量不得超过备案日产能的110%,实际年产量不得超过备案年产能(年产能=备案日产能×生产天数)”;云南水泥企业则需每月上报生产运行情况,逐月开展水泥熟料产量核算。

从碳市场角度看,水泥熟料生产的过程碳排放占行业总排放量的62%,其核算依赖于熟料产量、原料消耗量及化学成分数据。根据现行碳市场核算规则,熟料产量是碳排放计算的核心参数,直接影响配额分配与交易公平性。因此,精准控制熟料产量对实现碳总量管控、完善配额管理制度具有战略意义。

目前,严控年产量基本成为各级主管部门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共识。年总产量由日产量与生产天数共同决定,各地通过错峰生产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天数作出明确且细致的限定。在此背景下,日产量管控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唯有实施生产天数与日产量的“双控”机制,方能实现对水泥产量的精准控制,避免“以日超产补天数不足”的漏洞。

综上,提出落实水泥熟料企业按备案产能组织生产的几点建议:

1、强化政策指导与执行监督。各地应尽快出台专项政策文件,以刚性约束明确水泥企业按备案产能组织生产的规范要求,明确“日产量≤备案产能×110%”的硬性要求,划定执行时间表及责任主体。同时,构建月度产量数据报送与核查机制,确保产能管控要求落地见效。

2、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在产能与碳排放管控实践中,宁夏自治区率先发布了水泥熟料产量核查地方规范,为区域产能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批准立项《湖北省水泥行业碳计量技术规范熟料产量的核查方法》,积极探索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鉴于此,建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整合地方实践经验,加快制定全国性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通过统一技术规范与核查流程,为水泥行业产能调控与碳排放管理构建更具权威性、普适性的制度框架,推动行业监管效能实现跨区域协同提升。

3、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建议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开发水泥熟料产量在线监测系统,构建基于APP应用、软件平台接入的数字化监管体系。强制要求水泥生产线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系统对接,实现生产数据实时上传与动态监测。通过搭建智能预警机制,出现超产情况时系统自动触发预警,第一时间向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推送异常信息,确保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干预与处置,对屡犯者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罚,切实提升产能监管的精准性与时效性。

4、加大法律宣传和惩戒力度。加强对各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业开展按备案产能组织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熟料产量超备案产能的11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依法对企业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熟料产量数据造假则直接触犯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对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并按照50%~100%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产整治。此外,对于超备案产能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动态监管清单,及时开展约谈警示,全面固定违法证据。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的企业,须严格依法依规对企业主体、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确保产能监管政策刚性落地。

唯有构建严密的制度保障体系,确保企业严格遵循备案产能组织生产,方能有效破解产能过剩与供需失衡的发展困局,最终实现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共进、互利双赢。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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