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引导开发建设。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供电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开发区域及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等相关信息,引导分布式光伏优先在具有可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二、依法依规备案管理。备案机关依据可开放容量科学、严谨、有序为投资主体提供备案管理服务,每月将新增和变更备案项目信息明细抄送至属地供电企业。项目投运后项目投资主体或上网模式发生变化时,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备案机关及时完成确认。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依据“谁备案、谁负责”原则,如发生超接网容量备案、违规备案等并导致出现不良结果的问题,由备案机关按照职责监督并加强管理。
三、定期开展评估预警。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组织电网企业开展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测算评估,在政府官网公布各市(地)本级及县(市、区)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和预警等级。当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属地供电企业应按照资料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意向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好登记排队,并第一时间向能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备。
四、动态调整上网比例。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50%。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供电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自发自用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一年)做好年度监测评估,后续根据配电网承载能力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备案且本通知印发前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推动存量项目尽快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五、加强建设运行管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期内核查工作。对备案2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备案机关作出说明的项目,备案机关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移除备案信息,电网企业书面通知项目投资主体后终止并网流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废止。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能源局《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施行期间国家和省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张鹏,联系电话:0451-82627638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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