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和环保总局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004-09-17 00:0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以企业为主体。清洁生产审核的对象是企业,是围绕企业开展的,离开了企业,所有工作都无法开展。二是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而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三是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企业对自身的产品、原料、生产工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以及内部管理状况比较熟悉,可以根据对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程序的掌握程度以及人员力量情况,全部或部分开展自主审核。如果企业没有能力自主审核,可以寻求外部专家的指导和帮助。四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逐步开展。我国地域辽阔,企业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工艺技术、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义务,对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的时限,审核结果的上报以及企业不履行清洁生产审核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明确了政府部门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提出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体系、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的要求;明确了清洁生产审核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方法正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这一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克服清洁生产审核缺乏法律依据、服务体系不健全、审核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zhangm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行情通立场。联系电话:0571-85871513,邮箱:news@ccement.com。

阅读榜

2025-06-20 0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