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网独家:从政策层面不再提及“批小建大”说开去
“批小建大”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应该是《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称,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在其政策解读中进一步说明,鉴于水泥熟料项目建设存在“批小建大”现象,为倡导守信和依法依规,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继续依据原办法附表推算,但为避免水泥熟料产能推算时出现混淆旋转窑内径与外径问题,实施办法从严要求按旋转窑外径计(即打补丁)。
之前《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只明确,淘汰项目产能数量依照(所附)产能换算表核定。《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也只明确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5年以后拟淘汰的产能数量,依照(所附)换算表核定,但加入了建设项目产能也要按窑径换算。这一换算操作,引出了业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在产能上一吨一吨的计较,在窑径上一毫米一毫米的计较景象,谁都唯恐吃亏了。
自2017版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出现了“批小建大”一说,到了2020年1月《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行政解释时,将“批小建大”情况的差额部分列入产能置换的项目范围。但明确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发布前由于窑径和产能对应不符导致问题的项目除外。《操作问答》同样明确,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规模,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表推算确定。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与之前文件一样,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表推算确定。首次提出对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处罚,明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批小建大”是指备案(或核准)的产能压小,而项目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回转窑)尺寸选大。为了判定项目是否属“批小建大”,制订了规则,即将项目备案产能与按窑径推算出来的实际产能进行比较。按窑径推算出实际产能大于备案产能时,基本可认定为“批小建大”。对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由于窑径和产能对应不符导致问题的(“批小建大”)项目不予溯及。
6月21日、22日山东省公开了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山东省的第十六批219件信访件、第十七批194件信访件。信访件中有反映水泥企业存在环境问题。反映比较多的突出的问题有“批小建大”和长期违规超产。两批信访件中有22企业被举报存在“批小建大”。经调查核实,都不存在“批小建大”问题。原因或是回转窑型号的标注与实际建设情况一致;或是企业窑径符合政策要求;或经现场核实,回转窑规格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或是企业实际安装的回转窑设备的窑径与环评批复一致;或环评文件明确水泥窑设计直径与实际建设回转窑设备直径相同,建设以来生产设施未发生变化。所以,得出结论是,只要做到批多大建多大,就不存在“批小建大”问题。这与业内对“批小建大”的普遍认知有点不一样了。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为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转窑窑径为依据核定产能的规定,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统一。因为随着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不断进步,单纯以水泥回转窑窑径为依据核定的产能已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生产能力。《实施办法》明确,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核准)文件确定产能,年产能天数按照300天计算。为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的统一,对于实际产能大于备案产能的合规生产线,可按本办法补齐差额产能并完善备案、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
《实施办法(2024年本)》已没有“批小建大”概念,仅对于实际产能大于备案产能的合规生产线,有了应补齐差额产能的说法。因此,至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窑径和产能对应不符“批小建大”问题也不复存在了。
但如果实际产能明显大于备案产能,虽可以不用认定为“批小建大”,但生产线补齐差额产能理应明确列入整改要求。
在被举报“批小建大”生产线中有这样两条:
一条2007年立项批复,2011年建成的4000 t/d水泥熟料生产线,其水泥窑窑径为5.2m(依据省公布的熟料生产线清单);
一条2007年立项批复,2012年建成的4000 t/d水泥熟料生产线,其水泥窑窑径为5 m。
这两条生产线如按以前的换算表推算,其对应熟料产能分别为6000 t/d和5500 t/d。超出批复产能50%和38%。实属“批小建大”范畴,现虽可不追责溯及,但补齐产能差额难道不应该列入整改要求吗?从公开调查核实数据,其根据对应实际生产量2024年日产能分别达到了7800 t/d和5846 t/d。超出批复产能95%和46%。前者还有2025年1~5月生产量数据达到了约8000 t/d,其日产能达到批复产能200%。称建“大”了去了也不为过!
更称奇的是以对窑5.2m生产线调查核实到,项目于2007年3月22日取得环评批复(鲁环审〔2007〕41号),环评批复建设一座4.7*72m回转窑。该公司于2011年12月建成投产,2020年9月1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环评批复与清单所示生产线窑径差异达0.5m之多。更令人不解的是项目建成8年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注:如按2011年12月建成投产时间,早应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就这样,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居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了8年。
如在对举报“批小建大”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时,只是针对“批小建大”做出政策性公开答复,而衍生出来的有可能涉及环境违法问题难道不应追查下去吗?对不予追溯的“批小建大”难道连补齐差额产能整改都不用了吗?
编辑:周程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