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辽阳铁达水泥被罚3万元!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5-06-24 11:08

6月23日,辽宁省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辽阳铁达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原文如下: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市环罚〔2025〕0202号

辽阳铁达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64568985T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委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因精细化管理不到位,石粉库房东侧彩钢板破损,密闭不严,导致部分粉尘外排放,地面有灰尘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0日提供,证明了你单位存在石粉库房东侧彩钢板破损,密闭不严,导致部分粉尘外排放,地面有灰尘覆盖的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由你单位于2025年4月10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身份的事实;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你单位公示信息截图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0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年内没有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4.铁达员工花名册、利润表各1份,由你单位于2025年4月10日提供,证明了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小型的事实;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提供,证明了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市环罚告〔2025〕0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细化省级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 2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裁量指导标准,要素“对环境影响程度”,具体条件“违法行为类型”,程度“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采取措施,但未有效防止的”,百分值“5%”;要素“违法频次”,具体条件“一年内违法次数”,程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要素“整改情况”,具体条件“是否完成整改”,程度“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要素“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具体条件“是否配合执法查”,程度“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要素“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具体条件“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较重(3)级,互联网曝光但反响不强烈的”,百分值“15%”;经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结合你单位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情况,裁量要素“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小型”,裁量基标“-10%”。百分值之和:5%+5%+0%+0%+15%-10%=15%,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15%×20万元=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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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1: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