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2007-04-05 13:1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建筑材料工业(简称建材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材工业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本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建材工业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且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的建材工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2.为国家重点武器型号配套的建材军工新材料的有关规划、计划、研究试制项目的内容; 3.建材工业重大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计划,涉外谈判中内定的方案、标底和对策。 (二)秘密级事项 1.未经公布的全国建材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 2.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建材工业技术的研究方法及内容; 3.建材工业出口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 4.建材军工新材料研究、试制及产品定货计划; 5.未经公布的国家统管的建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调价方案。 第四条 建材工业中的科学技术成果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应用国家秘密技术的建设项目应当确定相应密级。其所形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密级,应当按照原项目所定密级确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9年11月20日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印发的《关于〈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有关规定〉的说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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