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可以从工人中聘用干部(以下简称聘用干部),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章名】 一、聘用原则
          1.各单位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在国家建材局下达的年度增干指标(包括经国家建材局批准使用的干部自然减员指标)内,在保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转业军人安置的前提下,按照局每年批准的聘用干部数额,从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中聘用部分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2.聘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
          3.聘用干部与所在单位正式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章名】 二、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1.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③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④首次聘用应有三年以上工龄,三十五岁以下;
          2.聘用程序:
          ①公布聘用岗位、条件、人数、方法、聘用以及待遇;
          ②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③组织考察或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④党委或党政领导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并以正式文件公布结果;
          ⑤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此表由局统一印制),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章名】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1.聘用干部聘期一般与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任期时间一致。首次被聘用的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原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可以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发生纠纷,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仲裁。
          2.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①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③聘用期限;
          ④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⑤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3.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聘或终止合同:
          ①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②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的;
          ③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
          聘用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4.在下列情况下,被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①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②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5.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都必须在2个月前通知对方并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章名】 四.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1.聘用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单位同岗位、同职务国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工人身份不变,档案工资与聘任职务工资分离。
          2.聘用干部在聘期内调出本单位的,按受聘前的工人身份和工资标准介绍给调入单位。
          3.聘用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4.本规定颁布之后,累计聘用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及其待遇办理手续。
          【章名】 五、组织管理
          1.聘用干部列入干部计划范国,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2.各单位过去自行批准聘用的干部,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符合聘用原则和聘用条件的工人,根据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批准的聘用指标,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3.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有计划、指导和检查的职责。
          【章名】 六、本规定如与中央规定不符,按中央规定执行。
          
          【章名】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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