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县水泥厂欠工程款本利400余万元申请破产
据介绍,债务方仁寿县水泥厂认为欠工程款本金3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属实,但自己已无力再履行债务。6月12日,眉山地区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水泥厂闲置的厂房和办公用房归债权方。而6月10日该厂已经向仁寿县法院递交《破产报告》,水泥厂认为递交了破产报告,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债务自己已无权处理,眉山中院的裁定应属无效,并向眉山中院提交执行导议书。水泥厂称企业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也无力恢复生产,为不给国家和债权人及企业本身造成更大损失,故申请破产。
针对水泥厂的“破产说”,债权方仁寿县第一建筑公司认为,企业宣告破产,必须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水泥厂虽然于6月10日提出了破产申请,但仁寿县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下达之前并未受理,也未按规定在受理破产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水泥厂也未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仁寿县法院既未裁定宣告水泥厂破产,也未成立清算组接管水泥厂,即水泥厂并未进入破产程序,还应当依法履行债务,眉山中院的裁定合法有效,水泥厂不应企图通过一份《破产报告》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据了解,此案已引起省、地两级法院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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