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县水泥厂欠工程款本利400余万元申请破产

2000-08-07 00:00
四川省少见的企业向省高院申请提级执行案,近日有了新进展。省高院近日专门派员前往眉山调查仁寿县第一建筑公司与仁寿县水泥厂400余万元债务纠纷案。但此案又陡起波澜,申请提级执行遭遇到破产报告。

  据介绍,债务方仁寿县水泥厂认为欠工程款本金3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属实,但自己已无力再履行债务。6月12日,眉山地区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水泥厂闲置的厂房和办公用房归债权方。而6月10日该厂已经向仁寿县法院递交《破产报告》,水泥厂认为递交了破产报告,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债务自己已无权处理,眉山中院的裁定应属无效,并向眉山中院提交执行导议书。水泥厂称企业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也无力恢复生产,为不给国家和债权人及企业本身造成更大损失,故申请破产。

  针对水泥厂的“破产说”,债权方仁寿县第一建筑公司认为,企业宣告破产,必须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水泥厂虽然于6月10日提出了破产申请,但仁寿县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下达之前并未受理,也未按规定在受理破产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水泥厂也未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仁寿县法院既未裁定宣告水泥厂破产,也未成立清算组接管水泥厂,即水泥厂并未进入破产程序,还应当依法履行债务,眉山中院的裁定合法有效,水泥厂不应企图通过一份《破产报告》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据了解,此案已引起省、地两级法院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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