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乳粉生产企业反垄断调查的警示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3-08-08 13:25

  《北京晨报》8月8日推出了特别报道“6.69亿!史上最重反垄断大锤”。历时数月的乳粉生产企业反垄断调查终于落下帷幕。昨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罚单。报道援引有关官员介绍,大量证据表明,涉案企业价格垄断具体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严重排除、限制同一乳粉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削弱了不同乳粉品牌间的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报道还称,反垄断问题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王晓晔表示,发展改革委对6家乳企罚款额之大是“创纪录、破天荒的”。这次处罚,加上今年以来发改委查处的三星、茅台和五粮液等企业价格垄断大案表明,我国反垄断机关对价格垄断不法行为查处力度在加大,对其他行业和企业是个警示。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在介绍制定背景时指出,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它对于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特别报道以“记者观察”指出,反垄断的目的在“戒”不在“惩”。认识到“天价罚单”的真正目的,并不在大快人心的罚款,而是要让其他企业看到反垄断法的威力,并彻底戒掉对垄断路径依赖。

  特别报道揭露,从这次乳粉生产企业反垄断调查中也可看出,不少企业也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他们甚至告知员工要谨慎操作,不要书面沟通,避免留下文字证据。但在经营活动中,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实施价格控制,这些一一被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调查取证。

  《垄断司法解释》新闻发言人提到,从实施《反垄断法》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从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能和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说明,如企业之间达成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被告发后,企业负有“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在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的形势下,企业之间竞争激烈程度加剧。从宏观上需抓紧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严禁核准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违规在建项目。而对企业来说,依法经营是必须做到的。凡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实质是使企业不当获利,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如果以没有得到“暴利”为挡箭牌,对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产生了排除、限制产品价格竞争,削弱不同品牌间的价格竞争的实际效果,却进行辩解显然是不可取的。

  乳粉生产企业反垄断调查证明,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下,消费者本可以买到更低价的产品,而涉案企业不正当地剥夺了消费者购买低价产品的机会和权利。现在受罚企业均表示接受处罚,积极做好整改工作。

  这次史上最重反垄断大锤给水泥行业和企业确实是个警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编辑: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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