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该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有关人员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55%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将控股子公司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55%股权转让给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是以乌海西水水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其后续发展潜力、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通过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合理。
2、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次对乌海西水水泥的股权转让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在现行政策下有利于保障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