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3-03-30 10:09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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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编辑:李艾东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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