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上午在公司 B 楼 2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蒋志权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86,760,51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2.9340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7 人,董事长徐征先生因公出差请假;公司在任监事3 人,出席 2 人,监事施正峰先生因公出差请假;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就董事会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保障房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定向用于宣桥镇04-02 地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建设,并授权董事长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保障房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办理必要的手续等。
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1,686,760,518 1,686,561,118 199,400 0 99.9882%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任真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是: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及附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6日
编辑:李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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