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马广福案中行政监管是否存在玩忽职守?
《中国水泥网》转载了《检察日报》一则“小作坊一年半磨出6万吨‘山寨水泥’” 消息。报道了,马广福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一个小小的私人加工厂生产伪劣水泥6万多吨,销往山东省济南市周边各地,销售金额达1750余万元。经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月27日,该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马广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另外还有3名水泥加工厂工人和6名销售不合格水泥的经销商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水泥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条例》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广福首先是未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水泥产品,当地质检部门本应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水泥,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对经销商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当地工商部门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广福不仅非法生产水泥,且生产和销售伪劣水泥。《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马广福追究法律责任还应溯及没有水泥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水泥。《条例》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而犯罪分子在当地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眼皮底下,没有水泥生产许可证,生产伪劣水泥不是个小数,高达6万多吨,时间跨度也有1年半之多,有关部门是否尽到行政监管的责任,不也应该需要给予认真追查一下。
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也有必要追查有关行政工作人员在此案中有无玩忽职守行为,如有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不存在无玩忽职守行为,为什么犯罪分子马广福能长时间得逞,也值得有关主管部门去认真思考,并在今后工作中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防止类似犯罪事件的发生。
编辑:王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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