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基层诊疗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

中国·定西党政网 · 2013-01-14 17:14
  近日,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联合发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重新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将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项目。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村卫生室中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3元/人次·疗程调整为6元/人次·疗程,西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2元/人次·疗程调整为5元/人次·疗程;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5元/人次·疗程调整为10元/人次·疗程,西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4元/人次·疗程调整为9元/人次·疗程。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费用。同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实施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次诊断多次治疗时,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也做相应调整,具体为:村卫生室中医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西医一般诊疗费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一般诊疗费报销9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一般诊疗费报销7元,个人自付2元。城镇居民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后剩余部分,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地区门诊统筹规定比例支付。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纳入村医收入。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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