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意义

珠江晚报 · 2013-01-04 14:21
  近日,北京、陕西、浙江先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陕西省分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0元/月、1050元/月、950元/月、870元/月;浙江省也分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70元/月、1310元/月、1200元/月、1080元/月。
  何为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单位时间段内的劳动收入。简单说,就是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节假日正常休息的劳动收入,不包括加班费。
  现在有两个问题:一,参照当地的物价水平,最低标准的工资是否够维持最低标准的生活?二,行政标准比市场标准高还是低?
  第一问题的答案,以北京为例,显然不能。月入1400元,而生活在北京,简直无法想像要怎样的“超级人才”当家,才能保证自己不睡大街,并至少能吃口热饭。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则前两天的一则电视新闻就足以说明许多了。新闻中,记者问一家小餐馆的老板如何看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老板回答说,在他们这个行业,如果招聘服务人员,市场化的起薪早就是1500元/月了。当时,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1260元/月。元月1日起,尽管上调到1400元/月,却依然比那位老板说的市场标准低了100元/月。且众所周知,餐饮业至少包吃,饮食标准相对较高,而劳动强度相对较小,其服务人员市场性质的薪酬水平还算是相对较低的。
  不仅在北京,随着劳动力供应的日渐紧张,几乎在所有的地方,以行政性质的最低标准的工资去市场上招聘员工都基本是笑话。
  如果行政性质的最低工资标准竟大幅低于市场标准,其实就没什么实际意义了。前者在后者之下的所谓调整,也不过是“空调”,只见空泛的政绩,不见劳动者的实惠。
  最低工资标准被许多自由派的经济学家反对(如张五常),但终究在许多国家成为现实,就是因为它确实有福利保障功能。特别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异常、供大于求时,可以避免资方过于强势,为了追逐剩余价值而肆意压榨劳动者,使得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却不得温饱。正为了发挥其福利保障功能,在发达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基本能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半数。与之接轨,则北京市在201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最低工资标准在2011年就应该达到28030元/年,即2335元/月,遑论在2012年了。
  设最低工资标准首先是保证劳动者的尊严。这是政府对社会、对所有人的承诺: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让劳动报酬与劳动价值相匹配。次则,将劳动者收入列在第一位,也时刻提醒政府要杜绝糜费、千方百计为企业减负,保证企业有能力支付给劳动者相对体面的报酬。
  当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并总是跟在市场的后面跑,一直“空调”,特别在劳动力供应数量庞大、一直实行计划体制的我国,就不仅没有了保证劳动者尊严的积极意义,反而越来越有了政府不允许市场性质的工资上调的消极意义,成了资方用于压榨劳动者的最有力武器。甚至直接将最低标准用作最高标准,迫使劳动者玩命加班,完全靠透支生命、堆积加班费去实现收入的稍微体面,至于相当部分劳动者有工作、无生活,熟悉了车间忘了家。
  不可以这样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用于保证劳动者的尊严,不应是打击劳动者收入增长的武器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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