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水泥:增值税退税公告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料
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
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山西省经贸委、国税局等部门认定、经大同市国税
局批准,决定对本公司生产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
水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收到
2003年度1-10月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669100.69元。
特此公告。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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