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违建”很严重,该整个明白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2-11-16 15:27
  《中国环境观察》发表了题为“安徽枞阳海螺水泥重污染 部分项目涉嫌违建”文章。主要内容一是表述了枞阳海螺生产污染严重;二是涉嫌违建。
  违建或指违章建筑或指违法建设项目,该文显然是指后者。文章称,枞阳海螺水泥共有四期工程,除了三期的项目外,其余均涉嫌违建,那就不是部分项目,而是绝大部分项目涉嫌违建了。
  涉嫌违建的原因是越权。经查,一期工程在2003年前,自然实施不了“自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二期工程及三期工程在2005年前,自然实施不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四期工程在2008年,自然实施不了“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一期项目所依据的应是自1998年11月2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当时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项目当属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之后环保部门相应出台了配套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三个项目被指越权批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有必要站出来,将项目审批过程公布。如在2003年前,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制订的《建设项目保护管理程序》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在程序中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有,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大纲报国家环保局审查。编制完成的报告书经省预审后报国家环保局,在二个月内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还规定了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在时间上应把项目建设期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一一对应,不能或不应追溯的去追溯了,再涉嫌一下,对项目业主似不公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4年下达《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中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为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因此,四期工程的两条4500吨级就应有省厅审批。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所以,没有经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批准影响书,计划部门也不可能立项。何来违建!作为业主也要对社会的质疑,不能含糊,讲清事实过程,做出必要的回应。
  作为企业应执行国家排放及污染危害程度允许值的标准,并努力更严。随着国家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生产线要在国家所给的(宽限)期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新标准的要求。因此,污染重不重也应用数据说话,而不是感觉说话。
  在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法》时,人民日报专门发表题为“认真学习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评论员文章。文章提到,制定包括对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评价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防止因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工项非常重要的措施。这部法律是力求从源头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更好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政策。同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相应进行规范管理。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该规范管理,依法进行。要带上“违建”,则应要有充分事由,违反了何法(规定)何条何款。《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依据《环境保护法》,当地环保部门也应履行检查职责,做出企业生产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结论。如没有达到,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有了严格制度,还需要认真实施。按制度规范政府管理、企业经营、社会各界监督行为。作为“环保专业”媒体,应该在依法监督环境保护上为其他媒体做表率才是。

编辑:方运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行情通立场。联系电话:0571-85871513,邮箱:news@ccement.com。

阅读榜

2025-06-20 21: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