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水泥厂原厂长被判刑两年

2000-07-23 00:00
近日,黎平县水泥厂原厂长申立斌因犯受贿罪,被黎平县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2年;赃款2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剩余赃款22300元继续追缴。

  作为黎平县的龙头企业和纳税大户,黎平县水泥厂曾多次被评为县、州

、省的先进企业。1996年元月,时任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的申立

斌被调到县水泥厂任厂长之后,企业效益急剧下滑。黎平县检察院在接到职

工的联名举报后,通过内查外调掌握了申立斌的基本犯罪事实,于1999

年9月15日立案侦查,9月30日予以逮捕,今年4月30日向县法院提

起公诉。

  今年5月31日,黎平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申立斌利用其担

任县水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从1996年初至1998年8月,在购进燃

煤、编织袋等原材料及发包工程时,采取索要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

8500元。

  据1999年6月黎平县国资局的清查结果,在申立斌担任厂长3年间

,黎平县水泥厂累计亏损200多万元,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从而使该厂的

生产经营举步维艰,职工的工资、福利均没有保障。

  法院于近日宣判后,申立斌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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