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水泥厂原厂长被判刑两年
判处有期徒刑2年;赃款2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剩余赃款22300元继续追缴。
作为黎平县的龙头企业和纳税大户,黎平县水泥厂曾多次被评为县、州
、省的先进企业。1996年元月,时任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的申立
斌被调到县水泥厂任厂长之后,企业效益急剧下滑。黎平县检察院在接到职
工的联名举报后,通过内查外调掌握了申立斌的基本犯罪事实,于1999
年9月15日立案侦查,9月30日予以逮捕,今年4月30日向县法院提
起公诉。
今年5月31日,黎平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申立斌利用其担
任县水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从1996年初至1998年8月,在购进燃
煤、编织袋等原材料及发包工程时,采取索要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
8500元。
据1999年6月黎平县国资局的清查结果,在申立斌担任厂长3年间
,黎平县水泥厂累计亏损200多万元,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从而使该厂的
生产经营举步维艰,职工的工资、福利均没有保障。
法院于近日宣判后,申立斌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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