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对高耗能企业执行电价惩罚

济宁时报 2010-09-09 00:00

  近日,山东济宁供电公司按照政策规定,对三家高耗能企业下发了交纳惩罚性电费通知,收取7月份惩罚性电费共计37.65万元。

  山东省物价局、经信委、电监办联合下发了 《关于对超能耗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明确了济宁三家超能耗惩罚性电价企业,分别是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盛发焦化有限公司、微山同泰焦化有限公司。

  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国家近日出台了超能耗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于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按照超能耗标准的不同,加收0.02至0.30元/千瓦时的惩罚性电费,以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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