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000-07-12 00:00
最近,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

规定》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新修改条文规定: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转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年

散装水泥销售量应达到水泥年产量的60%,年产量20万吨以上的散装

水泥达到50%以上,年产量20万吨以下的今年底前散装水泥要达到

35%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规定指出,地级以上市的城区、县级市的城区、县城区和珠江三

角洲的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

用袋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交通、能源、港口、水

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

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销售未达到规定比

例的,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应缴纳专项资金1元,建设单位或者其它使

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4元。工程项目按照管理隶属关

系预交专项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

总量70%以上散装水泥的,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专项资

金不予退回。

  对未预交专项资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

项目以及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

确认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

许可证》,不得给予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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