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从明年起部分城区建设停用袋装水泥

2000-06-30 00:00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作了修改。修改后规定:对于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60%;年产量20万吨以上的应达50%以上;年产量20万吨以下的应达35%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企业散装水泥销售未达到以上规定比例的,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专项资金1元。

  地级以上市的城区、县级市的城区、县城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袋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对于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以上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缴纳专项资金4元。工程项目按照管理隶属关系预交专项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未达总量7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对于未预交专项资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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