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批作出具体规定

山东国际商务网 · 2007-11-06 00:00

  近日,山东省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凡年综合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 

  按照规定,山东省将进一步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控制和改造力度,完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对不符合节能评估审查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和年综合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同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鼓励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钢铁、水泥、有色、电力、焦炭、化工、造纸等行业技术改造步伐。此外,山东省还将重点淘汰300立方米高炉、1000吨立窑水泥和4.3米以下顶装焦炉(倒固焦炉3.2米以下)生产能力,对完成淘汰任务较好的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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