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贸委制定《配制工艺生产水泥准入条件》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配制工艺生产水泥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推进水泥行业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根据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与发展的实际,我委制定了《配制工艺生产水泥准入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贸委
二○○七年四月十日
配制工艺生产水泥准入条件
配制工艺生产水泥是指将硅酸盐熟料和石膏共同粉磨,其它混合材单独粉磨,然后在搅拌系统中混合均匀加工制成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工艺;或用其它企业生产的硅酸盐水泥为原料,掺入经过粉磨的混合材混合均匀加工制成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工艺。为确保配制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水泥产品,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以混合工艺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运行函[2001]848号)精神,结合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与发展的实际,制定配制工艺生产水泥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配置水泥生产线索单线规模应大于60万吨/年。
(二)生产线应具备原材料储存、混合、成品均化、储存等功能完善的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各种原材料的最低储存期应符合:作为原料的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熟料10天,混合材分品种储存各10天,石膏20天。
(三)储存成品水泥的储库必须配备能满足均化要求的均化设备,均化库应不小于2个编号的设计储量,均匀性试验28天搞压强度变异系数目标值不大于3.0%。成品水泥在散装装车或包装以前必须经过均化。
(四)原料配料必须彩微机控制,计量秤应精确可靠,定期标定。
(五)混料设施是配制工艺生产水泥的重要环节,应采用自动控制的混料系统,其混合的均匀性应不小于99%。混料机的生产能力应大于80吨/小时。
(六)利用原有企业设施采用配制工艺生产水泥的企业,其磨机规格直径不小于2.4米;新建企业磨机规格直径不小于3米。
二、原辅材料
(一)企业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作为原料使用的硅酸盐熟料或硅酸盐水泥供应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个编号水泥时不得使用不同企业生产的作为原料的硅酸盐熟料或硅酸盐水泥。
(二)作为原料进厂的水泥熟料应采用来自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生产线生产的且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硅酸盐水泥熟料,其强度应达到55Mpa。使用进口熟料的企业必须提供商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三)作为原料进厂的水泥应采用来自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生产的且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硅酸盐水泥(含PI、P II),其强度等级应比配制工艺生产出厂的成品水泥高出一个强度等级。
(四)混合材品种和掺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严禁掺加各种外加剂和标准中未规定的其它物质。采用硅酸盐P II型水泥作为原料的,混合材掺量应将作为原料水泥中的混合材掺量叠加计算。
三、质量控制
(一)配制工艺生产水泥的企业只能生产通用硅酸盐水泥。
(二)配制工艺生产水泥的企业应具备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配制工艺生产水泥的企业应加强水泥均化效果的监控,要求每2个月进行一次水泥均匀性试验。
(四)配制工艺生产水泥选择混合材时应根据资源情况,做好混合材的品种、掺加量的优化组合,稳定水泥质量。
(五)以配制工艺方式生产水泥必须取得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和水泥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时应在水泥包装袋或散装卡片上注明生产厂的全称和地址。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以原料方式购进水泥的原水泥企业品牌。
四、附则
(一)在申请化验室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前,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本准入条件,制定生产工艺管理细则,明确质量要求和过程控制,并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配制工艺生产水泥的项目核准按水泥项目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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