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闭小煤矿812处

2007-06-12 00:00

  内蒙古自治区下大力气整顿煤矿资源开采秩序,实施“一步到位”战略,提前一年半完成了小煤矿关闭目标,关闭数量由原定的312处增加至812处。

  据了解,自治区政府与各盟市和重点产煤旗县主要领导签订《煤矿整顿关闭责任书》,明确各地关闭煤矿的数量、时限、标准和奖罚措施。将关闭煤矿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煤矿。并把关闭小煤矿纳入政绩考核,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关闭、整合小煤矿中开展了五轮大范围的联合执法行动,督办炸井行动 160余次,进行了旗县、盟市和自治区三级验收,处理了对关闭、整合小煤矿工作消极抵制的人和事20余人次。

  内蒙古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真正停产,关闭煤矿按标准关死、关实。对检查中发现的关闭矿井井筒毁闭不彻底、地面设施未全部拆除、井口场地未填平以及停产整顿煤矿存在的等待观望、整顿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都及时提出了整改要求和时限。

  按照要求,从 2005年起,新建井工煤矿要达到年产120万吨的规模,新建露天煤矿要达到年产300万吨的规模,整合、技改煤矿必须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的规模。整合煤矿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整合期间不得增层扩界,不再批准新增资源量,也不得进行单井技术改造,可以合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就近整合煤炭资源;对已纳入整合范围的小煤矿,未按规划和时限要求完成整合和拒不整合的,整合技改期间“假技改真生产”、“假整合真生产”的,一律纳入关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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