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停止审批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

2007-06-11 00:00

  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总结与结果分析的报告〉的通知》表示,各地要坚决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项目,立即停建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立即停止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  

  《通知》表示,对于未经核准(审批)的违规项目,要立即停建。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批小建大”的,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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