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储煤场不得经营出省煤炭

2007-05-21 00:00

  太原市日前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对煤炭储存、运输和经销的管理,储煤场不得经营出省煤炭。

  根据太原市日前下发的通知,储煤场、煤矿、运输煤炭企业、工业用户和企事业单位购买或销售煤炭,应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储煤场不得从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购买原煤,也不得将运煤业务交给没有合法证照的运输企业承担;储煤场要向用煤单位和煤炭运输企业出具正式发票。

  通知还要求,用煤单位必须从合法储煤场或煤矿购买原煤,委托合法运输企业承担运煤业务,并出具正式购煤和运费票据,不得与没有合法执照的储煤场签订购煤合同。选煤厂不得经营原煤,不得为任何单位储存原煤,不得出售给没有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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