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泥行业自律工作试行办法

中国水泥网 · 2006-07-27 00:00

  为贯彻执行国家八部委发改运行(2006)609号文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的要求,维护浙江省水泥市场正常秩序,为在为全社会提供优质水泥的前提下,坚决制止低于成本销售的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的关于水泥行业自律工作的试行办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组建监督机构

  全省水泥行业成立行业自律领导小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小组成员若干名。

  领导小组也是监督小组,领导与监督机构办公室设立在省水泥协会。
 
  二、建立行业自律工作例会制度

  全省每季度召开一次行业自律工作会议。

  目的:企业间相互沟通信息,了解各地情况,达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的目的。
   
  内容:研讨和统一行业的相关工作,做出行业自律的有关决定。
   
  营销协调工作是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当前情况,必须立即开展此项工作。
 
   三、分地区开展营销协调工作

  1、营销协调采取各地区分别进行、相邻区域相互沟通的办法。各地区成立营销协调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各企业民主推选产生。
 
  2、各地区协调组应制定适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定期召开协调会。

  3、召开协调组会议时,要根据需要邀请对本区域水泥市场有影响的区域外水泥企业代表参加。
   
  4、各地区营销协调工作会议的记录本应妥为保存,每次会议的纪要寄省水泥协会,省水泥协会定期写出阶段总结。
   
  5、《全省水泥简讯》每月15日完成,传真或发E.md至各地市水泥协会和地区协调组长,以便及时了解各地区的价格和销售情况。
   
  6、营销协调中应考虑熟料强度不同、企业所在位置对市场运距不同、品牌效应等影响因素。
   
  7、每次营销调整,须与邻近片区适时协商、沟通。
   
  四、营销自律要有奖罚措旆
   
  奖罚措捕可分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两类。对不诚信企业将通过不同方式给以通报批评。具体奖罚措施各地区可按实际情况而定(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阐题)。
   
  五、监督执行
   
  1、水泥企业都应遵守各级协调组会议的决定,执行共同商定的营销决议,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协调组长报告。
   
  2、企业在销售中不得赊销。对太用户或信誉度好的客户可有少量赊销,但赊销额度须报协调组长。
   
  3、企业在销售时不得采取回扣或其他各种方式变相降价。
   
  4、监督小组定期分区进行监督检查,省水泥协会可派员参加。监督情况要及时通报给各企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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