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2008-09-27 00:00

  案例

  今年2月的一天中午,柳州市柳邕路某工地上机声隆隆,搅拌机转动的声音震耳欲聋,工人们在满天尘土中搬运、装填水泥,水泥包装袋扔得到处都是,污水泥浆横流到了马路上。下班过往的行人纷纷绕道,掩鼻疾步尽快离开这里。生活在附近小区的居民就无处可躲了,饱受噪音粉尘之苦后,他们向政府热线投诉。

  当天下午,柳州市建委、柳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经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询问和现场勘察,认定该工地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强制性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刻整改停工,采取清理措施,并处以3万元行政罚款。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市容管理、环保、环卫等有关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该违法行为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依法处理。

  分析

  很长一段时间里,在施工现场搅拌水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群众也见惯不怪。实际上,我国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广西也在2004年出台了经过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原办法于1997年制定),要求在城市城区施工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使用散装水泥,能有效减少纸制包装袋的使用量,减少森林砍伐,减少施工现场堆放面积,减少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基本杜绝水泥砂浆淤积等。所以,近年来,柳州市出现了不少预拌混凝土企业,市民也经常看到运输混凝土的大罐车在道路上通行,这就是实施上述管理办法后带来的变化。

  提醒

  据柳州市建委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仍有一些建设、施工单位有令不行,仗着项目地点偏僻,偷偷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对这种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将给予处罚。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预拌混凝土供应能力,确定本市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具体区域和建设工程。在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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