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税收漏洞大——三家水泥制品厂偷税问题引起的思考

2008-02-25 00:0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前景,但是,应该看到也有不少家庭作坊式的民营企业,财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确,收入不上账,其中居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却按申报纳税的方式缴纳税金。上述诸多因素,为其偷逃税提供了“温床”。

  2004年3月,湖北省郧县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某电杆厂有重大偷税嫌疑。国税稽查局立即选派稽查人员对电杆厂进行纳税检查。

  该厂主要生产水泥电杆制品,是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资金40万元,有固定工人10人,2001年1月投产,主要纳税方式是自行申报。2003年7月开始建账,建账前几乎无据可查。到2004年4月底,账面反映自行申报销售收入309万元,应交税金18.6万元,已足额交清。

  稽查人员通过对产品销售比对分析,从检查企业发票领、用、存环节为突破口,在核查企业发票开具情况时,发现存在使用发票和记账收入不符的现象。

  为使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稽查人员分赴湖北省郧西、竹山、竹溪、房县和河南省淅川县,以及县内农网改造办、县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对发票逐笔进行核对,使案件真象大白。

  该厂偷税的手法,一是利用发票使用缴销存在的弊端,采取大额少记的办法;二是不记销售收入;三是利用发票使用与自行申报存在差异的漏洞。经调查核定,该厂至2004年4月实际销售收入为521万元,少记销售收入211.5万元(其中应扣除运费22.6万元,应纳营业税1.4万元此笔税款已在本县地税部门缴纳,鉴于企业对税收相关法规理解不准所致,故不认定其构成偷税,决定此项只补税不罚款)。该厂隐匿销售额为188.9万元,偷逃增值税11.3万元,责令其限期追缴查补税款12.7万元(包括运费应缴税款1.4万元),处以偷税额50%的罚款为5.6万元。

  随后,国税稽查局抽调专人对另两家生产电杆的民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稽查人员发现一家电杆厂自2002年底账簿被盗后没有再建账。虽有财务人员,但形同“聋子耳朵”,几乎是厂长、财务由一人统管。通过内查外调核定该企业自2002年3月至2004年4月产品销售额为309万元,与自行申报相差164万元,应追缴增值税9.8万元,罚款4.9万元。另一家电杆厂有6份发票没有入账,未记销售收入130万元,应追缴增值税7.9万元,罚款3.9万元,上述追缴增值税款和罚款在限期内已全部缴清。

  虽然上述三家水泥制品厂的偷税问题已被查处,但从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深思。

  思考之一:要进一步增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营企业诚实守信教育,税务部门应在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辅导、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税企共建等活动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使纳税人牢固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国民意识,养成自觉据实申报、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

  思考之二:要进一步督促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建制,正确处理自行申报与日常定税管理的关系。上述三家企业的水泥制品都是销售给有关单位,为税务稽查核定提供了前提条件。当前许多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却是销售给个人,购买者又不需要开具发票,为企业偷税提供了空间。因此,税务部门要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贴好发票,为税务部门核定税收提供条件。

  思考之三: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和缴销管理。利用开具发票不申报或少申报手段进行偷税,是上述三家企业的违法特点。作为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发票领、用、存、缴、销各个环节的管理,把发票的查验、比对和企业的自行申报结合起来,形成事中监督的科学管理格局。

  思考之四:进一步加强“四小票”(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管理。上述三家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核算,包含的运杂费已占销售收入总额的10%以上。这表明国、地税管理机关在加强“四小票”管理上有着共同的责任,必须紧密配合,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

  思考之五:要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规范税收执法。实行企业自行申报或实行定税管理,要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作为税收管理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管理知识和水平,才能管住管好。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同时要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增强干部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提高征收效率,为国家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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