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混凝土业务员将巨额货款据为己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该上交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近日,曾任某公司业务员的夏维国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03年3月28日,被告人夏维国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夏维国到该公司经营部工作,夏维国的收益按其完成销售额的2%提成,在经营中发生的费用自行解决;公司为夏维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约兑现夏维国的收益等;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03年3月28日起至2006年3月27日止。该协议签订后夏维国代表公司建立多项业务关系。2003年12月份,夏维国因其他原因没有为公司继续销售混凝土,也未与公司进行业务交接,为此公司于2003年12月份做出开除夏维国的决定,但该决定未通知夏维国。
从2003年4月到2003年12月,夏维国代表公司共为一家工地提供价值56万余元的混凝土。在结款过程中有41.6万元夏维国未交回公司,并将其中33.28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维国辩解称自己并没有将货款据为己有,同时称自己没有与公司解除合同,双方也没有进行交接。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维国代表公司对外销售混凝土、结算货款的行为,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是职务行为;公司开除夏维国的决定,因未通知到夏维国及相关业务单位,对外不发生效力;被告人夏维国作为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货款非法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夏维国违法所得人民币33.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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