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之细木制品工程
第十节 细木制品工程
第11.10.1条 本节适用于楼梯扶手、贴脸板、护墙板、窗帘盒、窗台板、挂镜线等细木制品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Ⅰ)保证项目
第11.10.2条 细木制品的树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测定记录。
第11.10.3条 细木制品与基层(或水砖)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11.10.4条 细木制品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尺寸正确,表面光滑,线条顺直。
优良:尺寸正确,表面平直光滑,楞角方正,线条顺直,不露钉帽,无戗槎、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或尺量检查。
第11.10.5条 细木制品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
优良: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交圈,接缝严密,平直通顺,与墙面紧贴、出墙尺寸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11.10.6条细木制品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1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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