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之木屋架和梁、柱制作工程篑
第一节 木屋架和梁、柱制作工程
第7.1.1条 本节适用于方木屋架、原木屋架和钢木组合屋架以及木梁、柱等制作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7.1.2条 木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和防腐、防虫、防火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测定记录。
第7.1.3条 采用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及其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第7.1.4条 屋架支座节点、脊节点和上、下弦接头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大样技术复核单。
(Ⅱ)基本项目
第7.1.5条 木结构的钢拉杆、垫板、螺帽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钢拉杆顺直,各钢件应作防锈处理。
优良: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钢拉杆顺直,垫板平整紧密,各钢件防锈处理均匀。
检查数量按拉杆数量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第7.1.6条 屋架木腹杆与上、下弦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腹杆轴线与承压面垂直,连接紧密,扒钉牢固。木构件在扒钉孔一侧的裂缝长度不大于50mm,且不大于扒钉孔到木腹杆端部长度的1/3。
优良:腹杆轴线与承压面垂直,连接紧密,扒钉牢固,且在扒钉孔处无裂缝。
检查数量按不同连接,接头形式的节点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手推拉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7.1.7条 木屋架和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检查数量木屋架逐榀检查;梁、柱抽查10%,但均不少于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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