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之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多层砖房的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以充分发挥其抗震能力,制定本规程。
1.0.2 按本规程设计的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当遭到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3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裂度为6-9度地区设置构造柱的粘土砖多层砖房和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以下简称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1.0.4 本规程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规定的原则进行修订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系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规定采用。
1.0.5 进行多层砖房抗震设计与施工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程必须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等相关的标准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各种建筑结构标准、规范及规程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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