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之一般项目

2006-04-12 00:00

      7.3 一般项目

      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抽检数量:外墙,按楼层(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子不应少于5根。

      表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毛石砌体
料石砌体
基础
基础
基础
墙、柱
1
基础和墙砌体顶面标高
±25
±15
±25
±15
±15
±15
±10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2
砌体厚度
±30
+20
-10
+30
+20
-10
+15
+10
-5
+10
-5
用尺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20
20
10
5
细料石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其他用两直尺垂直灰缝拉2m线和尺检查
混水墙、柱
20
20
15
4
清水墙水平灰缝平直度
10
5
拉10m线和尺检查

      说明:7.3.1根据多年的工程实践及调研结果,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保留项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变动。如检查项目“基础和砌体顶面标高”提法比原“基础和楼面标高”提法所含内容更广一些。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和尺检查”要求具体明确,便于工程质量验收。砌体厚度项目中的毛石基础、毛料石基础和粗料石基础增加了下限为“0”的控制,即不允许出现负偏差,这一规定将大大增加了基础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7.3.2  石砌体的组砌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2、毛石墙拉结石每0.7m2墙面不应少于1块。

      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应少于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7.3.2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砌体的整体性及砌体内部的拉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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