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之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2006-03-21 00:00

      4.2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4.2.1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应分为 A 级和 B 级。B 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可较 A 级适当放宽,其结构抗震等级、有关的计算和构造措施应相应加严,并应符合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
      
     
4.2.2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4.2.2-1 的规定,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7.1.2 条的规定。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和筒体结构高层建筑,其高度超过表 4.2.2-1 规定时为 B 级高度高层建筑。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4.2.2-2 的规定。
      
     
表 4.2.2-1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框架
70
60
55
45
25
框架-剪力墙
140
130
120
100
5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50
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30
120
100
80
不应采用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60
150
130
100
70
筒中筒
200
180
150
120
80
板柱-剪力墙
70
40
35
30
不应采用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2 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结构;
  3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4 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5  甲类建筑,6、7、8 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法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 度时应专门研究;
  6  9 度抗震设防、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表 4.2.2-2  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 度
7 度
8 度
框架-抗震墙
170
160
140
12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80
170
150
13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50
140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220
210
180
140
筒中筒
300
280
230
170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3 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表中数值应适当降低;
  4  甲类建筑,6、7 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法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 度时应专门研究;
  5  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4.2.3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4.2.3-1 的数值;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4.2.3-2 的数值。
      
      表 4.2.3-1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7 度
8 度
9 度
框架、板柱-剪力墙
5
4
3
2
框架-剪力墙
5
5
4
3
剪力墙
6
6
5
4
筒中筒、框架-核心筒
6
6
5
4

      表 4.2.3-2  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7 度
8 度
8
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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